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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扶助力度,早在2016年1月26日,自治区卫计委就下发了关于广西特殊家庭进行辅助生殖服务的实施方案,具备条件的家庭通过试管婴儿等技术进行再生育可申请领取到最高5万元的补贴,以下摘抄部分政策规定来具体了解下:
广西部分家庭2018年做试管可获得补贴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有再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重建美满幸福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广西在针对这类家庭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的一些政策早于2016年就开始实施,到2018年相信以惠及大多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服务对象
本方案服务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的;
(二)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未再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自然怀孕,并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诊断为不孕症,需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
(三)夫妻双方均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3、不孕症疾病证明书。
五、经费结算
(一)经费
(二)补助标准:补助费用应为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包括常规检查项目(生育条件评估)、辅助生育技术诊疗、孕产期保健等。按实际费用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若辅助生育服务一次未成功的,一对夫妻可以根据临床需要享受多次补助,但多次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补助单位:补助费用由定点辅助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且已经申领补助成功的夫妻,进行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是,需要在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否则不予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实际上,在临床上还是有很多患有的女性成功怀上健康宝宝的,但是为了宝宝的健康,还是尽量先在试管助孕前做好相应的检查和治疗,以保证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再要孩子,这样也能避免一些精力和财力的损失。